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508號
原 告 黃舒寧
被 告 馮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現羈押於法 務部○○○○○○○○,惟表示無意願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訴外人黃衍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一隻刺」)於民國000年0月間參與訴外人盧百峰(通訊軟 體LINE暱稱:「笑唯一」)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由訴外人黃衍惟負責收取金融機構 帳戶交予該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使用之收「收簿手」工作,被 告則擔任「車手」,負責以提款卡提領款項。被告、訴外人 黃衍惟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訴外人 黃衍惟於112年2月10日10時許向訴外人黃靖婷收取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永豐銀行帳戶①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 行帳戶②)、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將來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訴外人黃衍惟再 將之交付予被告,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詐欺時間及 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原告施行詐術,致原告信以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 「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訴外人黃靖婷之上開帳戶內, 旋由被告於附表「提領時間」欄所示時間,在附表「提領地 點」欄所示地點提領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金額後交予上 游,以此等方式製造詐欺原告贓款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
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或去向,致原告受有139,187元之 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9,1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1 號刑事判決為證,且被告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而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1號刑事判決判處 罪刑,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 告係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與該 詐欺集團成員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三)第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 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 、2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 律關係,於上開規定得請求賠償之範圍內,請求被告賠償 139,18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 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且本件兩造 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編號 原告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黃舒寧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2年2月10日某時許,致電佯稱為蝦皮客服及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完成第三方金流服務協議始得進行交易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本案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2月10日18時6分 49,985元 112年2月10日18時16分47秒 2萬元 112年2月10日18時11分 49,983元 112年2月10日18時17分20秒 2萬元 112年2月10日18時14分 9,234元 112年2月10日18時17分57秒 2萬元 112年2月10日18時54分 29,985元 112年2月10日18時18分28秒 2萬元 112年2月10日18時19分01秒 2萬元 112年2月10日18時19分34秒 2萬元 112年2月10日18時20分14秒 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