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447號
SCDV,112,竹簡,447,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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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47號
原 告 黃金澤
被 告 古元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91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許加入「小海」、「 大雄」、「阿力」、「可可」、「大帥」等人所組成3人以 上之詐欺集團後,擔任車手頭,負責取得銀行帳戶及收領車 手所領取詐騙款項轉交上手等工作。被告即與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起 ,陸續自稱「劉嫚」及「可兒」,透過LINE對原告佯稱:可 申請「恆泰財富國際」網站之帳號後,投資外匯期貨以獲利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 28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26萬元至渣打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兆卉),再由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將部分款項轉匯入同詐欺集團成員陳世杰申辦之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由被告以TELEGRAM指示陳世杰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3分許,在址設新竹縣○○市○○○街00 0號之第一銀行竹北分行臨櫃提領現金70萬元(包含匯入原 因不詳之款項),並將款項交付被告,被告自其中取得6萬 元之報酬後,將剩餘款項再以丟包方式放至所屬詐欺集團指 定位置而上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願意賠償,但我現在在監,要等我出監才能賠 償原告,我目前不確定何時出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詐騙26萬元,該款項並由陳世杰提 領後交予被告,再由被告轉交予所屬詐欺集團上手等事實, 業據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刑事卷證 核閱屬實,被告對此亦未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後,既指示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領取原 告遭詐騙所匯款項,再由被告上繳集團上手,足認被告確有 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原告財物之侵權行為事實,且被 告之行為與原告遭詐欺所受損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準 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對於原告所受上 開財產上損害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應負之前揭損害賠償義務,並無確定期限,依前開規 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7 日(見本院附民卷第5頁)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萬 元,及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 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 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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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