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83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陳冠蓁
被 告 韓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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