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
原 告 翁君諺
被 告 翁芷晴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 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通 知命其於送達原告時於112年8月25日前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2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