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30號
SCDV,112,亡,30,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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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芝玲

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鄧土安聲請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鄧土安之外孫女,然並未提出證據以
供本院判斷聲請人與失蹤人間之親屬關係及失蹤人鄧土安於
失蹤時究否已滿80歲之情,請提出相關證據以佐證此部分事
實(即應提岀聲請人及失蹤人鄧土安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
提岀失蹤人鄧土安之配偶及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
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另應提岀失蹤人鄧土安之親屬系統
表到院)。
二、依聲請人所提岀之新竹○○○○○○○○○民國112年11月17日竹縣東
戶字第1122100732號函,固載稱失蹤人鄧土安自100年12月2
5日列為失蹤人口,然亦未提出證據以供本院憑斷,故為確
認聲請人聲請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失蹤時點究係為何時?是否
以該日為失蹤時點?併請向新竹○○○○○○○○○查詢依據為何,
或向新竹縣警察局查詢有無及何時將失蹤人鄧土安列入失蹤
人口,以及迄今有無尋獲之情形報本院憑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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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