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本泰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本謙
周碧霞
周本裕
周宗源
周若穎
周庭卉
周宗儀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商修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萬4,748元【計算式如下:)156,300+1,109
+14,507+1+572+996,000)×1/6=194,7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