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23號
SCDV,111,司執消債清,23,2023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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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芊慧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通知 領款函、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 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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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