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76號
SCDM,112,附民,1176,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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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76號
原 告 曾千芳
被 告 朱良學
上列被告因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4、3
21、439、527、531、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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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