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4號
原 告 代號BF000H111078號(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蔡忠宸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76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 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 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