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楚齊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楚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楚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9 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