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菀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菀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菀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1 5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