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324號
SCDM,112,聲,1324,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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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雅筑




被 告 吳上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典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雅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李雅筑因被告吳上躍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11刑保字第46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上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李雅筑繳納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 行;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否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 金,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年刑保字第46 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 同被告到庭函文及追保函送達證書、112年執字第3172號拘 票暨拘提報告書、拘提未獲現場照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等資 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在監在所查詢作業 、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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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