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311號
SCDM,112,聲,131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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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春福




被 告 蔡慶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理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春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何春福因被告蔡慶銘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竹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 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被告蔡慶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竹檢署 檢察官指定刑事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何春福於民國111年 9月15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 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9 0號判決駁回確定並送交執行,由新竹檢署檢察官傳喚被 告到案執行,惟傳喚所知之被告住居所皆傳喚無著,又命警 依址前往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另依具保人於 該案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地址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 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 ,且被告及具保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82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90號 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檢署112年10月27日送 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新竹檢署檢察官112年執字2753 號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新竹檢署112年10月24日竹檢 云執理112執2753字第1129043971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具 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 簡列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5頁、第29至35頁、第47 至59頁、第77至86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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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