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81號
SCDM,112,聲,1281,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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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楚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錯漏之處,業經本院更正 ,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 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 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 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應執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1日 110年12月3日 111年5月7日 111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1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90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13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7月19日 111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13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15日 111年11月3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02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63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2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動物保護法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5至6應執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7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33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74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270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2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74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270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2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0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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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