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2年度,211號
SCDM,112,竹簡附民,21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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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郭涵菲(原名郭心妮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蔡秉祐

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金簡字第139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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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