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7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壹支與餅乾壹包均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後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㈠事實部分:
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手機及供品1份」,應更正為「手
機1支與餅乾1包」。
㈡證據部分:
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所載「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應
更正為「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
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應補充說明:被告於偵訊時固坦
承有竊得手機1支,惟否認有拿供品1份(即餅乾1包),辯
稱:我只有拿手機沒有拿供品云云,惟現場監視器畫面已明
確攝得被告有伸手拿取供品1份(即餅乾1包)後離開現場之
情,此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佐,是被告前開所辯,
顯然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938號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被告於109年3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他拘役刑)
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應構成累犯。本案與前揭已執行完畢之竊盜案件,罪質
相同,足認被告於前揭案件執行完畢後仍不知警惕、對於刑
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而恣意侵
害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薄弱,實可非難;惟念及其行竊犯
行之手段、方式尚屬平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再考量
其前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毀損、傷害、妨害公務與多次竊
盜前案紀錄(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此有前開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考,顯然素行不佳;兼衡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
犯後情狀,與其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參卷附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手機1支與餅乾1包,均尚未賠償或返還予被害人甲○○,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之,並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602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107年度竹簡字第93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與其他案 件合併執行後,於109年3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 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12年8月11日 13時38分許,在新竹市○○路0段000巷00○0號水蓮宮內,徒手 竊取甲○○所有置於水蓮宮內之手機及供品1份(價值共計新
臺幣1,600元)後離去。嗣經甲○○發覺失竊並查看監視器後 ,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警員莊易達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蒐證照片及監視器錄影 翻拍照片20張。
(四)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且罪名相同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參,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被 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