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12年度,44號
SCDM,112,竹交簡附民,44,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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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彭世豐
送達代收許懿萱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鄭又綾律師
被 告 饒青耘

邱姿媮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饒青耘被訴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596號過失
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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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