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373號
SCDM,112,易,373,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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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文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9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文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沈文珠址設新竹縣○○鄉○○路00號1樓「祐健診所(醫事機 構代碼:0000000000)」之負責醫師,該診所與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合約」,依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為從 事業務之人,於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服務而執行醫療業務 時,應將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 治療、處置或用藥及其他情形,據實填載於病患之病歷資料 ,並按實際診療情形向健保署申報核付醫療給付費用,竟基 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之犯意,明知未於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就診日期,對 林志成等28名病患為各該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診斷 內容及醫療項目,竟將各該不實診療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 所做成之就醫紀錄內,且將病患不實之就醫紀錄登載於其業 務上所做成病歷之文書上,復據以製作不實之中央健保署保 險對象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點數清單、醫令清單等 電磁紀錄文書檔案,再透過電腦連線之方式,於次月20日前 提交至健保署之方式,申報請領醫療費用而行使之(總表之 申報日期及當月不實請領內容,均詳附表一所載),致健保 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沈文珠確有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28 所示之病患進行各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診斷及醫療項目 ,遂依健保點數給付沈文珠醫療費用,沈文珠以此方式向健 保署詐得新臺幣(下同)15萬5,377元(申報健保點數合計1 4萬4,390點,點值換算後之金額為15萬5,377元)之健保醫 療費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病患電子病 歷管理及健保署對於健保醫療業務管理與醫療費用核付之正



確性。嗣經中央健保署北區業務組人員進行訪查後,始查知 上情。
二、案經健保署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 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 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 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 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 原公訴意旨所認之罪數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12年度蒞字第4 504號補充理由書予以補充、更正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卷第1 92頁至第210頁),是依上開法文說明,自應以公訴人上開 補充、更正後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沈文珠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之部分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準備程序均 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42頁、第219頁至第220頁 ),且檢察官、被告就本案所引用之各該證據方法,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 ,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 ,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其他不得作為 證據之情形;此外,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 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 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 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 據,而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祐健診所之負責醫師,且該診所為全民 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然其未對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病 患實施「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診斷內容及醫療項目而登載 於病歷上,並向健保署申報健保點數等情,惟矢口否認有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因為有



時候電腦會當機掛成2、3個病人,且如果沒有上傳口服藥的 話會失敗,所以電腦公司要我上傳時候登載3顆口服藥才能 上傳成功,我不是電腦專家我不會用電腦,況且有時候會忙 中有錯,我並沒有詐欺云云(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經查:
㈠被告為祐健診所之負責醫師,該診所與健保署簽訂「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業務,被告未於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就診日期,對附表 二編號1至28所示之病患為各該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 示診斷內容及醫療項目,卻將與病患就診無關且無實際執行 之醫療處置,作成診療紀錄(詳細不實內容及申報點數,如 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之就醫紀錄 內,且將病患不實之就醫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病歷之 文書上,復據以製作不實之中央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醫療服 務點數申報總表、點數清單、醫令清單等電磁紀錄文書檔案 ,再透過電腦連線之方式,於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之「醫 療費用申報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提出向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 費用給付等情,業據證人林志成巫聖甫、朱庭逸巫瑩琦林晴葭廖亭貴、徐源光、邱鄒平何建欣李文傑、黃 正旭、邱頡安、徐嘉含、劉賢浩、陳鉦錡、王淑樺劉茂宏陳銀菊徐沛汝張達林、李華春藍志遠、鍾孟家、黃 世偉鍾文福黃美琪曾懿祺、張善煌何啟然於健保署 訪查時(詳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鄧明珠於偵查時(418號他卷㈥第119頁至第121頁 、第133頁至第134頁)證述明確,並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合約、查獲自創28位保險對象就醫紀錄之申報醫 療費用與病歷記載比對表、調閱病歷明細表、健保署111年9 月23日健保查字第1110740431號函祐健診所違規說明、健保 署111年11月15日健保查字第1110740569號函祐健診所違規 說明各1份、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4 18號他卷㈠第17頁至第40頁;418號他卷㈤第50頁至第58頁、 第59頁至第210頁、418號他卷㈥第1頁至第100頁、第103頁至 第112頁);又被告申報上開醫療費用,經健保署核撥金額 共15萬5,377元(申報健保點數合計14萬4,390點,點值換算 後之金額為15萬5,377元),有健保署112年1月5日健保查字 第1120740001號函、祐健診所虛報醫療費用明細表、健保署 112年8月21日健保查字第1128308507號函附健保點數申報流 程及祐健診所108年1月至000年00月間違規申報案件申報日 期彙整表各1份存卷可憑(418號他卷㈠第14頁至第16頁;418 號他卷㈤第8頁至第18頁;本院卷第178頁至第187頁),是此



部分事實堪認屬實。
 ㈡按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又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 行年、月、日,並應記載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 、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醫師法第11條前段、第12條定有明文,故病歷記載乃醫師 執行業務之範疇,應據實製作。經查:
 ⒈附表二編號1至8之病患即林志成巫聖甫、朱庭逸巫瑩琦林晴葭廖亭貴、徐源光、邱鄒平、編號10至14之病患即 李文傑黃正旭邱頡安、徐嘉含、劉賢浩、編號17至26之 病患即陳銀菊徐沛汝張達林、李華春藍志遠、鍾孟家 、黃世偉鍾文福黃美琪曾懿祺、編號28之病患何啟然 等24人均證稱未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就診日期,由醫師執 行附表二各該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診斷之處置,然 被告卻將上開各該不實診療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之 就醫紀錄內,且將病患不實之就醫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 成病歷之文書上,復據以製作不實之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醫 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點數清單、醫令清單等電磁紀錄文書 檔案,此部分所為自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再者 ,被告初始於健保署訪問時供稱係因病患同日有2種症狀至 診所就診,所以同日多刷1至2筆,往前1日或其他日期拆報 疾病就醫方式,虛報其等醫療費用等語(418號他卷㈤第3頁 ),坦認其上開虛偽登載之行為,嗣更易其詞於偵查、本院 中辯稱係因電腦當機、一時疏忽導致重複登載2、3病人云云 (418號他卷㈤第127頁至第128頁),然而被告上開虛偽登載 之內容多達24人,時間自108年1月起至110年10月長達2年多 時間,虛報筆數達上百筆,且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鄧明珠亦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告訴人查訪28位病患均查獲被告虛偽申 報,違規比例為100%等語(本院卷第120頁),是依其虛偽 登載之情狀,顯然為長期、慣常所為,而非因一時疏忽所致 ,故被告所辯實非可採,況且,若如被告陳稱係因電腦當機 所致,然電腦既然為祐健診所之設備,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 序中自承其係國外心臟內科專科畢業,且其為從業醫師等語 (本院卷第323頁),其顯係受高等教育具備一般智識、生 活及社會經驗之人,被告焉有可能知悉其電腦設備有誤,卻 不加以更正、維修,而使用上開電腦設備長達2年多時間之 理?故被告所辯,實嚴重悖於事理常情,又被告供稱祐健診 所之電腦設備,係透過展杏電腦公司、鼎立企業社安裝設定 等語(本院卷第143頁、第166頁),然本院均查無「展杏公 司」、「鼎立企業社」、「展杏電腦公司」等相關商工登記



資料等情,有google列印資料1份、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 網列印資料2份存卷可查(本院卷第160頁、第168頁至第170 頁),則被告前開辯稱顯係推諉卸責予電腦設備,復隨程序 進行更易其詞,所辯實要難採信。
⒉又附表二編號9之何建欣部分,證人何建欣於健保署訪談時證 稱:我沒有去過祐健診所,也確定1年內絕對沒有去過該診 所,我知道有這家診所在我住家附近,但從來没有去該診所 就醫過,也沒有請我太太或朋友持我的健保卡到該診所幫我 代為陳述病情及領取藥品,印象中我不曾到該診所就醫及領 藥等語明確(418號他卷㈡第89頁至第91頁),核與證人即其 配偶巫瑩琦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何建欣是我先生,在我先 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我拿我先生的健保卡去祐健診所領取蒂 諾斯(柔拍),因為我本身安眠用藥量不足,所以我拿先生 的健保卡就醫及領取蒂諾斯(柔拍)給自己服用,我先生不 曾去過該診所,也沒有服用安眠藥等語相符(418號他卷㈠第 114頁至第117頁),並有證人何建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 料在卷可憑(418號他卷㈡第94頁至第101頁、第102頁至第11 1頁),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何建欣的太太要吃安 眠藥,他太太就拿他的健保卡來拿安眠藥,何建欣在車上等 ,有到診所一下子,但沒有進到診間等語(本院卷第299頁 、第310頁),足認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就診日期,證人何建 欣均未至祐健診所就醫,雖有部分就診日期係因證人何建欣 之配偶巫瑩琦持證人何建欣之健保卡至祐健診所,由被告開 給藥物,然被告並未提供證人何建欣醫療處置甚為明確,且 健保卡乃個人專用而不得共用,持用他人之健保卡看診有違 規定,如病患認藥物劑量不足時,應依正當途徑向醫師諮詢 是否調整用藥、劑量,當無准許違規持用他人之健保卡看診 、申報醫療費用以達到個人領藥目的,被告明知證人何建欣祐健診所就醫,卻仍登載申報證人何建欣祐健診所就診 ,被告此舉益徵其確實違反規定不實申報,故被告此部分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亦堪認定。
⒊另就附表二編號15之陳鉦錡部分,證人陳鉦錡於健保署訪談 時證稱:我因男性勃起障礙疾病至該診所就醫,醫師僅幫我 施打我在長庚醫院自費購買的針劑,我不曾領取口服藥品, 另外我也不曾因急性咽喉炎、左側肩胛扭傷等疾病至該診所 就醫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等語明確(418 號他卷㈢第23頁至第25頁),又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鄧明珠於 偵查中證稱:健保並未規定民眾自費施打針劑時,自費部分 無法申報,需要另外申報口服藥,如果民眾自費施打針劑,



醫師可以申報看診之診療費,然被告申報的並非民眾看診的 藥,例如病人因為性功能障礙要打自費針劑,醫師可以申報 看診的診療費,但醫師報的不是性功能障礙疾病的口服藥費 用,醫師報的是另外一種疾病的診療費及另一種疾病口服藥 的費用等語(418號他卷㈥第120頁),可知若病患因自費施 打針劑至診所就診,醫師仍可依其實際診療情形申報診療費 用,然證人陳鉦錡於祐健診所就診時均未曾領取口服藥,而 被告除了於證人陳鉦錡未實際至祐健診所就醫之日期申報其 因男性勃起障礙就診外,甚不實申報證人陳鉦錡因急性咽喉 炎至祐健診所就醫領藥,顯與醫師法第11條前段、第12條前 開規定不符,故被告辯稱:證人陳鉦錡來診所打針未拿藥, 其上傳失敗,電腦公司說放1、2顆口服藥即可上傳,我藥沒 有給證人陳鉦錡,但我放一種口服藥這樣上傳才可以成功, 否則會影響申報云云(本院卷第300頁),除被告自始未具 體說明其向何公司購買電腦設備,推諉卸責予電腦設備外, 醫師之診察、治療、藥事等醫令代碼各有不同,病患本人縱 有實際就診,但製作病歷並申報沒有實際執行之處置,即與 客觀醫療處置內容不符,被告明知其登載、申報之內容與證 人陳鉦錡實際看診情節不符仍為虛偽申報,被告所辯並無可 採,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亦堪認定。 ⒋復就附表二編號16之劉○民部分,證人即劉○民之母親王淑樺 、父親劉茂宏於健保署訪談時均證稱:109年9月2日曾帶劉○ 民至祐健診所看診,忘取回劉○民之健保卡,至109年10月10 日發現劉○民之健保卡遺失,經檢視劉○民的健康存摺,發現 健保卡遺失這段期間(自109年9月3日至10月12日止),祐 健診所上傳10筆就醫紀錄及立康藥局上傳9月5日之領藥紀錄 ,我也不曾去過立康藥局也不知道立康藥局在哪裡,覺得祐 健診所及立康藥局申報多筆不實就醫及領藥費用,所以才向 健保署反映等語(418號他卷㈢第50頁至第52頁、第61頁至第 63頁),並有劉○民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 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存卷可查(418號他卷㈢第5 3頁至第60頁),而被告亦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把藥 放桌上,劉茂宏拿了就走,劉○民之健保卡就忘記拿走等語 (本院卷第301頁),足徵附表二編號16所示就診日期,劉○ 民均未至祐健診所就診由被告開給藥物,且被告亦未於該就 診期日提供劉○民醫療處置,然被告竟於劉○民之健保卡遺留 在祐健診所之際,將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虛偽登載內容」 欄所示診斷內容及醫療項目登載、申報,此部分所為自該當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至被告辯稱:是我要找電話號 碼不小心按到劉○民之看診病歷,這幾個月我打了好幾通電



話,劉茂宏都不接云云(本院卷第301頁),被告前開所辯 除經證人王淑樺劉茂宏否認,其等並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 :是在109年10月10日劉○民要慶生發現健保卡不見,王淑樺 於109年10月12日早上致電祐健診所詢問劉○民之健保卡是否 有遺留,醫師回答有一張健保卡留在那,而這段時間該診所 未主動電通知取回劉○民之健保卡等語(418號他卷㈢第50頁 至第52頁、第61頁至第63頁),是被告前揭所辯除業屬可疑 外,依劉○民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 傳紀錄明細表所載,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就診日期, 分別登載、申報其對劉○民為疱疹樣皮膚炎、左側眼急性結 膜炎、急性支氣管炎等疾病之診斷內容及醫療項目,衡情若 非被告刻意為之虛偽登載,僅係為查詢資料,何以能透過IC 健保卡回傳就醫紀錄,並詳細填載診斷項目及申報健保點數 ?被告所為實無可能係因不慎所致,故被告上開所辯同無足 可採。
 ⒌再就附表二編號27之張善煌部分,證人張善煌於健保署訪談 時證稱:我固定3個月或半年會先打電話跟診所醫師陳述病 情,我的健保卡再郵寄給診所,健保卡會留置診所一個禮拜 ,診所醫師會在將健保卡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郵寄給我, 如果我親自去診所,醫師才會開管制藥品(安眠藥)處方箋 ,我一年親自去診所2-3次,都會親自帶健保卡就診,我確 實因胃潰瘍、疱疹樣皮膚炎、高血壓、痛風、皮膚及皮下組 織疾患等疾病郵寄健保卡至該診所開立慢性連續處方箋再跟 健保卡一起郵寄回來,藥品是我拿處方箋及健保卡到我家( 桃園)附近藥局領取,有領取30天份6種藥品,惟108年1月5 日、1月8日、1月12日、4月24日、109年8月4日、8月7日、9 月4日、110年2月1日、2月2日、10月11日,是沒有刷健保卡 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 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等語(418號他卷㈣第124頁至第127頁) ,並有證人張善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 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存卷可憑(418號他卷㈣第13 4頁至第157頁),依證人張善煌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上載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就診日期,分別登載、申報其 對張善煌為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疱疹樣皮膚炎、慢性或 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病毒性疣、本態性(原發性) 高血壓、過敏性鼻炎、急性咽喉炎等疾病之診斷內容及醫療 項目,上開診斷顯均非管制類安眠藥物之處方,故依證人張 善煌上開所言,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就診日期證人張善煌均 未親自就醫,且被告亦未提供證人張善煌附表二編號27所示 之「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之醫療處置,被告顯係利用證人



張善煌將健保卡寄送至祐健診所之時,將該欄所示診斷內容 及醫療項目登載、申報甚明。查證人張善煌自承其居住於桃 園市○○區○○○000號他卷㈣第124頁),屬市區交通便利之處所 ,並非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又依前揭證人張善煌之證 述,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述證人張善煌時常來診所 玩,他是賣茶葉的,生意不好搬來搬去,時常跑來跑去等語 (本院卷第304頁、第315頁),可悉證人張善煌為行動能力 正常之成年人,僅係因個人緣由不便至診所看診,實無特殊 、急迫而無法親自至診所就診之情事,是本案並不符合醫師 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 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 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 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 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之但書規定。 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7所示就診日期開立藥物之方式,均不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應繳驗之文件;其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 就醫。但須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 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 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 ,始能開給相同方劑:一、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 人提供切結文件。二、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 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三、受監護 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四、經醫師 認定之失智症病人。五、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之 情形,被告自不得在未親自為證人張善煌本人診察之情況下 開給藥劑,而無從卸責其違反規定不實申報之責,此部分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堪以認定。
㈢又被告明知其未於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就診日期,對附表二 編號1至28所示之病患為各該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 診斷內容及醫療項目,卻將與病患就診無關且無實際執行之 醫療處置,作成診療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之就醫紀 錄內,且將病患不實之就醫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病歷 之文書上,復據以製作不實之中央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醫療 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點數清單、醫令清單等電磁紀錄文書檔 案,再透過電腦連線之方式,於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之「 醫療費用申報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提出向健保署申報請領醫 療費用給付,其傳達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資訊,自屬施以詐術 ,且具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應可認定,因此致健保署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遂依健保點數給付被告醫療費用,被告因而 詐得合計14萬4,390點(點值換算後之金額為15萬5,377元) 之健保醫療費用,其行為自已該當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而 被告為祐健診所之負責醫師,該診所與健保署簽訂「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業務,且被告自承其曾任和平醫院、東元醫院醫師,並自 86年自行開業診所迄今等語(本院卷第323頁),其顯係具 有長年執業經驗之醫師,被告當知不實申報係違反健保特約 規定,不得據以領取醫療費用,猶為本案各次之不實申報並 獲取醫療給付,其顯係故意以不實之診斷內容及醫療處置為 申報內容欺瞞健保署,並有從中牟得利益之不法所有意圖。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非可採,被告有附表一、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之各該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詐欺取財犯 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之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已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於同年12月27日施行,本次修正係將上開 條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 算後予以明定,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故無新舊法比較問 題,依法律適用之一般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祐 健診所之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製作內容不實之病歷 ,透過電腦轉錄傳輸為不實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 點數清單、醫令清單之電磁紀錄至健保署,此電磁紀錄已足 以為表示被告有為病患診療、確立診斷結果而據以申報請領 醫療費用給付之用意證明,依前揭規定,應以文書論。故核 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持向健保署申報醫療 費用而行使之行為,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 法」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第9條之規定略以,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 表單,當月份之費用申報,應於次月20日前為之,符合前開



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應辦理暫付事宜。是以被告係逐 月請領醫療費用,為申報當月份費用之相同目的而基於單一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決意,於同一月份內之密 切時間、相同地點多次製作不實醫療內容之電子診療紀錄及 服務點數、醫令清單、申報總表等電磁紀錄,透過電腦連線 傳輸健保署,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 論以接續犯,並與次月20日前所申報當月份費用所犯詐欺取 財罪,有手段與目的之局部重合關係,而為一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依想像競合 犯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書雖僅記載被告虛 報健保點數日期自108年3月至110年10月止,然亦載明被告 傳輸該等不實紀錄檔案向健保署詐得健保點數之犯罪事實, 且公訴人已以112年度蒞字第4504號補充理由書予以補充、 更正按月區分罪數,業如前述,故被告申報醫療費用係按月 為之,則如附表一所示各月份申報之詐欺取財犯行(共23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處罰。 
 ㈣按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查被告係00年0月00日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稽(本院 卷第27頁),故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9至23所示之行為時已滿 80歲,爰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民健康保險制度為保障國人生命、身體健康所設之社 會保險,屬珍貴之公共資源,被告身為學識經歷豐富之開業 醫師,應以救治病患為己任,卻利用執行業務之便,以如前 手段登載上開不實之就診資料及病歷等電磁紀錄,並按月行 使以虛報醫療費用,不僅破壞國家醫療資源、更危害全民健 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及正確性,而與醫師職業之高道德標準 有所違背,所為自應非難,斟酌被告犯罪手段、方式均相似 ,及附表二所示各病患虛報健保點數之情節人數達28人,虛 報筆數上百筆,向健保署詐得合計14萬4,390點,點值換算 後之金額為15萬5,377元之健保醫療費用,並審酌被告否認 之犯後態度,並當庭指摘健保署為詐騙集團等語(本院卷第 316頁),其顯然迄今未正視其行為之不當,尚難認其態度 良好,另參酌被告自述其國外心臟內科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 ,現經營祐健診所,子女成年在美國就讀心臟外科專科,目 前獨居,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形(本院卷第324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參酌被告各次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所侵 害者非屬不可回復之法益,復就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 及矯治之程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健保署詐得 之15萬5,377元,雖為其犯罪所得,然業經健保署業於111年 9月23日以健保查字第1110740431號函核處自111年12月1日 起終止特約及追扣虛報金額計15萬3,398元(14萬2,371點) 等情,有健保署112年5月18日健保桃字第1128304699號函存 卷可查(本院卷第47頁),是犯罪所得形同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此部分即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醫療費用申報日期 申報之病患 申報之病患就診日期 申報之健保點數 總計申報病患人數、筆數及點數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108年2月1日 張善煌 108年1月5日 401點 1人 3筆 1211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善煌 108年1月8日 390點 張善煌 108年1月12日 420點 2 108年4月1日 曾懿祺 108年3月7日 401點 1人 1筆 401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年5月1日 張善煌 108年4月24日 407點 1人 1筆 407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8年11月1日 曾懿祺 108年10月10日 302點 1人 1筆 302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9年1月1日 曾懿祺 108年12月25日 437點 1人 1筆 437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9年4月1日 曾懿祺 109年3月2日 401點 1人 1筆 401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9年6月1日 曾懿祺 109年5月12日 401點 1人 1筆 401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9年8月1日 陳鉦錡 109年7月2日 401點 14人 20筆 8,100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孟家 109年7月2日 401點 徐嘉含 109年7月3日 401點 張達林 109年7月3日 401點 陳鉦錡 109年7月6日 99點 黃正旭 109年7月9日 615點 陳銀菊 109年7月9日 401點 廖亭貴 109年7月14日 401點 廖亭貴 109年7月15日 437點 李文傑原名李文馨) 109年7月16日 401點 黃世偉 109年7月17日 401點 林志成 109年7月20日 401點 朱庭逸 109年7月20日 401點 徐源光 109年7月21日 585點 陳鉦錡 109年7月23日 401點 邱鄒平 109年7月24日 401點 黃世偉 109年7月24日 401點 徐源光 109年7月28日 615點 李華春 109年7月28日 437點 陳鉦錡 109年7月30日 99點 9 109年9月1日 黃正旭 109年8月3日 407點 15人 22筆 8,237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善煌 109年8月4日 423點 廖亭貴 109年8月5日 302點 陳銀菊 109年8月5日 401點 鍾孟家 109年8月6日 401點 黃正旭 109年8月6日 135點 張善煌 109年8月7日 505點 黃世偉 109年8月10日 437點 黃美琪 109年8月14日 437點 林志成 109年8月17日 373點 陳鉦錡 109年8月17日 401點 廖亭貴 109年8月18日 393點 藍志遠 109年8月18日 401點 何啟然 109年8月19日 653點 邱鄒平 109年8月20日 401點 陳鉦錡 109年8月20日 99點 何啟然 109年8月21日 422點 藍志遠 109年8月22日 401點 徐源光 109年8月26日 407點 徐源光 109年8月27日 135點 朱庭逸 109年8月28日 302點 林晴葭 109年8月31日 401點 10 109年10月1日 李華春 109年9月1日 814點 16人 27筆 11,068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正旭 109年9月2日 437點 黃世偉 109年9月2日 687點 劉○民 109年9月3日 398點 黃正旭 109年9月4日 302點 張善煌 109年9月4日 423點 廖亭貴 109年9月5日 401點 徐嘉含 109年9月5日 376點 劉○民 109年9月5日 302點 鍾孟家 109年9月7日 422點 劉○民 109年9月8日 370點 張達林 109年9月8日 401點 黃世偉 109年9月9日 401點 陳鉦錡 109年9月11日 401點 劉○民 109年9月11日 401點 劉○民 109年9月14日 401點 陳鉦錡 109年9月14日 99點 黃世偉 109年9月15日 401點 邱鄒平 109年9月21日 437點 林志成 109年9月22日 373點 廖亭貴 109年9月22日 401點 徐嘉含 109年9月22日 401點 劉賢浩 109年9月22日 401點 張達林 109年9月24日 401點 徐源光 109年9月26日 415點 朱庭逸 109年9月28日 401點 鍾文福 109年9月28日 401點 11 109年11月2日 鍾孟家 109年10月1日 401點 15人 22筆 8,500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正旭 109年10月2日 437點 林志成 109年10月3日 373點 張達林 109年10月3日 401點 藍志遠 109年10月3日 401點 鍾文福 109年10月5日 401點 廖亭貴 109年10月6日 401點 劉賢浩 109年10月6日 401點 陳鉦錡 109年10月6日 401點 黃世偉 109年10月7日 401點 陳鉦錡 109年10月7日 99點 曾懿祺 109年10月13日 401點 鍾文福 109年10月14日 401點 邱鄒平 109年10月17日 401點 張達林 109年10月17日 401點 林晴葭 109年10月19日 401點 林志成 109年10月20日 373點 徐嘉含 109年10月20日 401點 廖亭貴 109年10月22日 401點 邱鄒平 109年10月23日 401點 黃世偉 109年10月23日 401點 徐源光 109年10月27日 401點 12 109年12月1日 黃美琪 109年11月2日 437點 13人 20筆 7,672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華春 109年11月2日 334點 陳鉦錡 109年11月3日 401點 陳鉦錡 109年11月4日 99點 林志成 109年11月5日 437點 黃正旭 109年11月5日 401點 藍志遠 109年11月7日 401點 廖亭貴 109年11月9日 437點 林晴葭 109年11月11日 421點 李華春 109年11月11日 401點 邱鄒平 109年11月13日 401點 劉賢浩 109年11月13日 401點 鍾文福 109年11月13日 401點 廖亭貴 109年11月23日 401點 徐源光 109年11月25日 401點 徐嘉含 109年11月26日 401點 陳鉦錡 109年11月26日 401點 陳鉦錡 109年11月27日 99點 林晴葭 109年11月28日 401點 黃美琪 109年11月28日 596點 13 110年1月1日 曾懿祺 109年12月1日 450點 12人 19筆 7,977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文福 109年12月2日 414點 李華春 109年12月2日 334點 黃正旭 109年12月4日 414點 廖亭貴 109年12月5日 414點 陳銀菊 109年12月5日 450點 劉賢浩 109年12月7日 434點 黃美琪 109年12月8日 434點 林志成 109年12月11日 725點 邱鄒平 109年12月11日 414點 朱庭逸 109年12月14日 414點 林志成 109年12月21日 450點 陳鉦錡 109年12月22日 414點 李華春 109年12月22日 450點 廖亭貴 109年12月23日 414點 陳鉦錡 109年12月23日 99點 廖亭貴 109年12月24日 315點 黃美琪 109年12月26日 524點 黃美琪 109年12月30日 414點 14 110年2月1日 林晴葭 110年1月1日 414點 17人 28筆 11,099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源光 110年1月1日 635點 鍾文福 110年1月1日 414點 巫瑩琦 110年1月2日 420點 廖亭貴 110年1月4日 420點 黃世偉 110年1月5日 414點 徐源光 110年1月7日 434點 徐沛汝 110年1月9日 414點 陳鉦錡 110年1月11日 414點 黃美琪 110年1月12日 414點 巫聖甫 110年1月13日 414點 陳鉦錡 110年1月13日 99點 林志成 110年1月15日 402點 何建欣 110年1月15日 414點 黃世偉 110年1月15日 414點 朱庭逸 110年1月15日 225點 林晴葭 110年1月16日 434點 何建欣 110年1月18日 315點 巫瑩琦 110年1月22日 450點 鍾孟家 110年1月22日 414點 林晴葭 110年1月23日 434點 李文傑原名李文馨) 110年1月23日 414點 何建欣 110年1月25日 450點 徐沛汝 110年1月27日 414點 張達林 110年1月27日 414點 邱鄒平 110年1月28日 414點 徐源光 110年1月28日 135點 黃美琪 110年1月28日 450點 15 110年3月1日 張善煌 110年2月1日 605點 16人 23筆 8,998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銀菊 110年2月2日 450點 張善煌 110年2月2日 414點 陳銀菊 110年2月3日 116點 黃正旭 110年2月4日 414點 張達林 110年2月4日 414點 陳鉦錡 110年2月5日 414點 徐沛汝 110年2月5日 414點 黃世偉 110年2月5日 414點 陳鉦錡 110年2月6日 99點 邱鄒平 110年2月8日 414點 林志成 110年2月8日 225點 林晴葭 110年2月10日 434點 朱庭逸 110年2月15日 414點 李文傑原名李文馨) 110年2月15日 414點 黃美琪 110年2月15日 414點 廖亭貴 110年2月17日 420點 黃世偉 110年2月17日 450點 徐沛汝 110年2月18日 414點 張達林 110年2月18日 414點 鍾孟家 110年2月20日 431點 林志成 110年2月25日 386點 徐嘉含 110年2月25日 414點 16 110年4月2日 徐源光 110年3月1日 496點 19人 34筆 15,226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建欣 110年3月1日 496點 陳鉦錡 110年3月1日 460點 徐沛汝 110年3月1日 496點 黃美琪 110年3月1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3月2日 355點 鍾孟家 110年3月2日 460點 陳鉦錡 110年3月2日 105點 李文傑原名李文馨) 110年3月3日 460點 張達林 110年3月3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3月3日 496點 林志成 110年3月5日 432點 黃正旭 110年3月5日 460點 邱鄒平 110年3月8日 460點 陳銀菊 110年3月8日 460點 廖亭貴 110年3月9日 460點 張達林 110年3月9日 460點 巫聖甫 110年3月11日 496點 黃世偉 110年3月11日 466點 徐沛汝 110年3月13日 460點 張達林 110年3月13日 460點 黃美琪 110年3月13日 477點 李華春 110年3月17日 496點 何建欣 110年3月18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3月19日 355點 劉賢浩 110年3月20日 480點 徐嘉含 110年3月23日 460點 陳鉦錡 110年3月23日 460點 李華春 110年3月23日 460點 陳鉦錡 110年3月24日 105點 巫聖甫 110年3月25日 460點 朱庭逸 110年3月25日 460點(補充理由書漏載此筆,應補充更正) 李華春 110年3月26日 460點 廖亭貴 110年3月29日 735點 17 110年5月1日 張達林 110年4月1日 460點 18人 29筆 13,211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文福 110年4月2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4月7日 355點 廖亭貴 110年4月8日 355點 黃美琪 110年4月8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4月9日 671點 藍志遠 110年4月9日 460點 林晴葭 110年4月12日 460點 林志成 110年4月14日 547點 李文傑原名李文馨) 110年4月14日 480點 邱頡安 110年4月14日 480點 陳鉦錡 110年4月14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4月14日 460點 劉賢浩 110年4月15日 460點 張達林 110年4月16日 671點 陳鉦錡 110年4月16日 105點 林晴葭 110年4月17日 460點 黃美琪 110年4月17日 460點 徐嘉含 110年4月19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4月20日 496點 何建欣 110年4月21日 355點 廖亭貴 110年4月26日 690點 巫聖甫 110年4月27日 460點 朱庭逸 110年4月27日 460點 徐源光 110年4月27日 460點 李華春 110年4月27日 460點 廖亭貴 110年4月27日 186點 邱頡安 110年4月29日 460點 朱庭逸 110年4月30日 460點 18 110年6月1日 邱鄒平 110年5月1日 460點 20人 33筆 14,970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達林 110年5月4日 460點 巫瑩琦 110年5月5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5月5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5月6日 355點 陳鉦錡 110年5月6日 460點 陳銀菊 110年5月6日 460點 鍾文福 110年5月6日 460點 李文傑原名李文馨) 110年5月7日 480點 藍志遠 110年5月7日 460點 黃美琪 110年5月7日 460點 劉賢浩 110年5月10日 460點 李華春 110年5月10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5月11日 460點 陳鉦錡 110年5月11日 105點 張達林 110年5月12日 460點 李文傑原名李文馨) 110年5月14日 460點 邱頡安 110年5月14日 460點 鍾文福 110年5月14日 460點 黃美琪 110年5月15日 460點 林晴葭 110年5月18日 422點 廖亭貴 110年5月18日 804點 徐嘉含 110年5月18日 466點 徐嘉含 110年5月19日 460點 徐嘉含 110年5月20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5月25日 460點 巫瑩琦 110年5月26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5月27日 355點 鍾孟家 110年5月27日 447點 黃世偉 110年5月28日 460點 朱庭逸 110年5月29日 496點 林晴葭 110年5月31日 460點 徐源光 110年5月31日 460點 19 110年7月1日 邱鄒平 110年6月1日 460點 20人 31筆 13,986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華春 110年6月1日 460點 藍志遠 110年6月1日 480點 鍾孟家 110年6月3日 460點 黃正旭 110年6月4日 496點 劉賢浩 110年6月4日 460點 陳銀菊 110年6月4日 460點 徐沛汝 110年6月4日 460點 邱頡安 110年6月7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6月7日 466點 巫瑩琦 110年6月10日 355點 何建欣 110年6月11日 460點 陳鉦錡 110年6月11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6月15日 355點 鍾孟家 110年6月16日 447點 林晴葭 110年6月17日 460點 邱頡安 110年6月17日 460點 徐嘉含 110年6月17日 460點 廖亭貴 110年6月17日 255點 徐嘉含 110年6月18日 460點 黃美琪 110年6月18日 460點 林晴葭 110年6月21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6月21日 496點 藍志遠 110年6月23日 480點 黃美琪 110年6月26日 460點 徐源光 110年6月29日 460點 邱鄒平 110年6月29日 460點 張達林 110年6月29日 460點 巫瑩琦 110年6月30日 460點 何建欣 110年6月30日 460點 徐嘉含 110年6月30日 496點 20 110年8月2日 鍾文福 110年7月1日 496點 6人 8筆 3,589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孟家 110年7月2日 496點 黃美琪 110年7月9日 466點 鍾孟家 110年7月12日 460點 廖亭貴 110年7月17日 255點 李華春 110年7月21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7月22日 496點 黃美琪 110年7月23日 460點 21 110年9月1日 李華春 110年8月2日 460點 6人 9筆 4,200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文福 110年8月5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8月6日 460點 黃美琪 110年8月7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8月17日 480點 黃美琪 110年8月20日 480點 藍志遠 110年8月24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8月24日 480點 鍾孟家 110年8月25日 460點 22 110年10月1日 鍾孟家 110年9月3日 496點 5人 7筆 3,262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世偉 110年9月3日 466點 李華春 110年9月14日 460點 藍志遠 110年9月14日 460點 黃世偉 110年9月23日 460點 鍾文福 110年9月23日 460點 藍志遠 110年9月30日 460點 23 110年11月1日 張善煌 110年10月11日 735點 1人 1筆 735點 沈文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總計:342筆(14萬4,390點) 附表二:
編號 病患 就診日期 虛偽登載內容 詐領健保點數 證人證述 證據出處 1 林志成 109年7月20日 膿痂疹 401點 林志成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有膿痂疹、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疱疹樣皮膚炎、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等疾病,經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內由看診醫師交付藥品給我,惟我109年7月20日、8月17日、9月22日、10月3日、10月20日、11月5日、12月11日、12月21日、110年1月15日、2月25日、3月5日、4月14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痛風(109年7月21日、8月17日、8月24日、9月22日、10月3日、10月20日、110年2月25日、3月5日)、膿痂疹(109年7月20日)、心搏過速(109年12月11日、2月8日)、胃潰瘍(109年11月5日、12月21日、3月5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 林志成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㈠第41頁至第43頁)。 ⒉林志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㈠第44頁至第58頁、第59頁至第66頁)。   109年8月17日 未明示部位特發性痛風 373點 109年9月22日 未明示部位特發性痛風 373點 109年10月3日 未明示部位特發性痛風 373點 109年10月20日 未明示部位特發性痛風 373點 109年11月5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109年12月11日 心室上部心搏過速 725點 109年12月2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50點 110年1月15日 疱疹樣皮膚炎 402點 110年2月8日 心室上部心搏過速 225點 110年2月25日 未明示部位特發性痛風 386點 110年3月5日 未明示部位特發性痛風 432點 110年4月14日 疱疹樣皮膚炎 547點 2 巫聖甫 110年1月13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巫聖甫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焦慮(失眠)疾病致該診所就醫及領藥,看診醫師有看診並開立處方箋給我,看診後就持處方箋到診所或住家附近的特約藥局領藥,惟110年1月13日、3月11日、3月25日、4月27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急性咽喉炎(110年1月13日、3月25日、4月27日)、胃潰瘍(110年1月21日、3月11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 巫聖甫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㈠第67頁至第68頁)。 ⒉巫聖甫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㈠第70頁至第76頁、第77頁至第80頁)。 110年3月1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3月25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4月27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3 朱庭逸 109年7月20日 過敏性鼻炎 401點 朱庭逸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慢性腎炎症候群、尿液及抽血檢查等疾病至該診所醫師抽血及交付藥品給我,是領30天份1種藥品,惟109年7月20日、8月28日、9月28日、12月14日、110年1月15日、2月15日、3月26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29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過敏性鼻炎(109年7月20日、8月29日、9月28日、12月14日、110年1月18日、2月15日、3月26日、4月27日)、感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110年4月30日)、胃潰瘍(110年5月29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 朱庭逸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㈠第81頁至第83頁)。 ⒉朱庭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㈠第84頁至第91頁、第98頁至第113頁)。 109年8月28日 慢性腎炎症候群伴有瀰漫性膜性腎絲球腎炎 302點 109年9月28日 過敏性鼻炎 401點 109年12月14日 過敏性鼻炎 414點 110年1月15日 慢性腎炎症候群伴有瀰漫性膜性腎絲球腎炎 225點 110年2月15日 過敏性鼻炎 414點 110年3月26日 過敏性鼻炎 460點 110年4月27日 過敏性鼻炎 460點 110年4月30日 感染性胃腸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5月29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4 巫瑩琦 110年1月2日 過敏性鼻炎 420點 巫瑩琦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焦慮(失眠)的疾病至該診所醫師就醫及領藥,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持處方箋到該診所附近的特約藥局領取7-14天份2種安眠藥品,惟110年1月2日、1月22日、5月5日、5月26日、6月10日、6月30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過敏性鼻炎(110年1月2日、4月20日)、胃潰瘍(110年1月22日)、急性咽喉炎(110年1月25日、5月5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10年1月26日)、高血壓(110年4月9日)、頸椎韌帶扭傷(110年5月26日、6月30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何建欣是我先生,在我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我拿我先生的健保卡去該診所領取蒂諾斯(柔拍),因為我本身安眠用藥量不足,所以我拿先生的健保卡就醫及領取蒂諾斯(柔拍)給自己服用,我先生不曾去過該診所,也沒有服用安眠藥。我確定110年1月18日、1月25日、3月2日、3月19日、4月7日、4月9日、4月20日、4月21日、5月6日、5月27日及6月15日是我失眠嚴重,才持先生的健保卡到該診所代為陳述病情及領取藥品 ,給自己服用;我先生並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先生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但110年1月15日、3月1 日、3月18日、5月5日、5 月25日、6月11日及6月30 日,是沒有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我並沒有親自拿先生的健保卡到祐健診所、代為陳述病情及領藥,給自己服用。 ⒈ 巫瑩琦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㈠第114頁至第117頁)。 ⒉巫瑩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㈠第118頁至第122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110年1月22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50點 110年5月5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5月26日 頸椎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6月10日 泛焦慮症 355點 110年6月30日 頸椎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5 林晴葭 109年8月31日 頭痛 401點 林晴葭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頭痛、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膿痂疹、疱疹樣皮膚炎、左側眼急性結膜炎等疾病,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內由看診醫師交付藥品給我,惟我109年8月31日、10月19日、11月11日、11月28日、110年1月1日、1月16日、1月23日、2月10日、4月12日、4月17日、5月18日、5月31日、6月17日、6月21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胃潰瘍(109年11月30日、110年1月4日、6月19日)、過敏性鼻炎(110年5月22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林晴葭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㈠第128頁至第130頁)。 ⒉林晴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㈠第131頁至第141頁、第144頁至第154頁)。  109年10月19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11月11日 疱疹樣皮膚炎 421點 109年11月28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10年1月1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14點 110年1月16日 疱疹樣皮膚炎 434點 110年1月23日 疱疹樣皮膚炎 434點 110年2月10日 疱疹樣皮膚炎 434點 110年4月12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4月17日 頭痛 460點 110年5月18日 左側眼急性結膜炎 422點 110年5月31日 頭痛 460點 110年6月17日 頭痛 460點 110年6月21日 頭痛 460點 6 廖亭貴 109年7月14日 膿痂疹 401點 廖亭貴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膿痂疹、焦慮、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咽喉炎、膀胱炎、成人預防保健、B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親自帶健保卡去該診所就醫及領藥,不曾忘記帶健保卡去就醫及領藥,惟109年7月14日、7月15日、8月5日、8月18日、9月5日、9月22日、10月6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23日、12月5日、12月23日、12月24日、110年1月4日、2月17日、3月9日、3月29日、4月8日、4月26日、5月18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我不曾因右側拇指開放性傷口(109年7月17日、8月6日、8月18日)、胃潰瘍(109年7月15日、11月9日、110年4月26日)、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110年1月11日、2月10日、5月18日、6月17日、7月17日)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本身血壓偏低 ,不可能吃高血壓藥品,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 ⒈廖亭貴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㈡第1頁至第4頁)。 ⒉廖亭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㈡第5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38頁)。 109年7月15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109年8月5日 泛焦慮症 302點 109年8月18日 右側拇指該放性傷口未伴有指甲受損 393點 109年9月5日 過敏性鼻炎 401點 109年9月22日 過敏性鼻炎 401點 109年10月6日 過敏性鼻炎 401點 109年10月22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1月9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109年11月23日 念珠菌性口炎 401點 109年12月5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09年12月23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09年12月24日 泛焦慮症 315點 110年1月4日 過敏性鼻炎 420點 110年2月17日 過敏性鼻炎 420點 110年3月9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3月29日 B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735點 110年4月8日 泛焦慮症 355點 110年4月26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690點 110年4月27日 B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186點 110年5月1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804點 110年6月17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255點 110年7月17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255點 7 徐源光 109年7月21日 過敏性鼻炎 585點 徐源光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30天份1種藥品,惟109年7月21日、7月28日、8月26日、8月27日、9月26日、10月27日、11月25日、110年1月1日、1月7日、1月28日、3月1日、4月27日、5月31日、6月29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胃潰瘍(109年7月28日、8月27日、9月26日、11月26日、110年1月1日、1月28日、3月1日)、過敏性鼻炎(109年7月21日、8月26日)、急性咽喉炎(109年10月27日、11月25日)、疱疹樣皮膚炎(110年1月7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10年4月27日)、左側踝部韌帶扭傷(110年5月31日、6月29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 ⒈徐源光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㈡第41頁至第44頁)。 ⒉徐源光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㈡第45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66頁)。 109年7月28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615點 109年8月26日 過敏性鼻炎 407點 109年8月27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135點 109年9月26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15點 109年10月27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1月25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10年1月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635點 110年1月7日 疱疹樣皮膚炎 434點 110年1月28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135點 110年3月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4月27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5月31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6月29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8 邱鄒平 109年7月24日 膿痂疹 401點 邱鄒平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高血壓、急性咽喉炎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醫師看診後在診所内由看診醫師調劑交付藥品給我,惟109年7月24日、8月20日、9月21日、10月17日、10月23日、11月13日、12月11日、110年1月28日、2月8日、3月8日、5月1日、6月1日、6月29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胃潰瘍(109年9月21日)、頸椎韌帶扭傷(109年10月17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09年10月23日)、膿痂疹(109年7月24日、8月20日、12月3日、110年1月28日、3月8日、5月1日、5月4日、6月1日、6月29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邱鄒平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㈡第68頁至第70頁)。 ⒉邱鄒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㈡第72頁至第77頁、第78頁至第88頁)。 109年8月20日 膿痂疹 401點 109年9月2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109年10月17日 頸椎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01點 109年10月2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11月13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2月11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1月28日 膿痂疹 414點 110年2月8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3月8日 膿痂疹 460點 110年5月1日 膿痂疹 460點 110年6月1日 膿痂疹 460點 110年6月29日 膿痂疹 460點 9 何建欣 110年1月15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何建欣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印象中沒有去過祐健診所,也確定1年內絕對沒有去過該診所,我知道有這家診所在我住家附近,但從來没有去該診所就醫過,也沒有請我太太或朋友持我的健保卡到該診所幫我代為陳述病情及領取藥品。印象中我不曾到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確實110年1月15日、1月18日、1月25日、3月1日、3月2日、3月18日、3月19日、4月7日、4月9日、4月20日、4月21日、5月5日、5月6日、5月25日、5月27日、6月11日、6月15日、6月30日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也不曾請家人或朋友持我的健保卡到該診所代為陳述病情及領取藥品,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 ⒈何建欣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㈡第89頁至第91頁)。 ⒉何建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㈡第94頁至第101頁、第102頁至第111頁)。 110年1月18日 泛焦慮症 315點 110年1月25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50點 110年3月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3月2日 泛焦慮症 355點 110年3月18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3月19日 泛焦慮症 355點 110年4月7日 泛焦慮症 355點 110年4月9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671點 110年4月20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4月21日 泛焦慮症 355點 110年5月5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5月6日 泛焦慮症 355點 110年5月25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5月27日 泛焦慮症 355點 110年6月11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6月15日 泛焦慮症 355點 110年6月30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0 李文傑(原名李文馨) 109年7月16日 膿痂疹 401點 李文傑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感冒(急性咽喉炎)、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内由看診醫師交付藥品給我,有領取3天份3-4種藥品,惟109年7月16日、110年1月23日、2月15日、3月3日、4月14日、5月7日、5月14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膿痂疹(109年7月16日)、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110年1月27日)、疱疹樣皮膚炎(110年4月14日、5月7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李文傑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㈡第112頁至第114頁)。 ⒉李文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㈡第115頁至第122頁、第123頁至第127頁)。 110年1月2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14點 110年2月15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14點 110年3月3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4月14日 疱疹樣皮膚炎 480點 110年5月7日 疱疹樣皮膚炎 480點 110年5月14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 黃正旭 109年7月9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615點 黃正旭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糖尿病、抽血(驗血糖及膽固醇)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惟109年7月9日、8月3日、8月6日、9月2日、9月4日、10月2日、11月5日、12月4日、110年2月4日、3月5日、6月4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抽血(驗C型肝炎109年9月4日)、胃潰瘍(109年7月9日、8月6日、9月2日、10月2日、110年6月4日)、過敏性鼻炎(109年8月3日)、急性咽喉炎(109年11月5日、12月4日、110年2月4日、3月5日、5月5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黃正旭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㈡第128頁至第130頁)。 ⒉黃正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㈡第131頁至第134頁、第135頁至第144頁)。 109年8月3日 過敏性鼻炎 407點 109年8月6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135點 109年9月2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109年9月4日 C型病毒性肝炎伴有肝昏迷 302點 109年10月2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109年11月5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2月4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2月4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3月5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6月4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2 邱頡安 110年4月14日 疱疹樣皮膚炎 480點 邱頡安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高血壓、感冒(急性咽喉炎)及頭痛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内由看診醫師交付藥品給我,有領取3-30天份1-4種藥品,惟110年4月14日、4月29日、5月14日、6月7日、6月17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疱疹樣皮膚炎(110年4月14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10年4月29日)、頭痛(110年6月17日)、下背痛(110年5月14日、5月24日、6月7日)及右側肩部和上臂壓砸傷(110年4月7日、4月12日、4月15日)等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邱頡安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㈡第145頁至第147頁)。 ⒉邱頡安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㈡第148頁至第152頁、第154頁至第156頁)。 110年4月29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5月14日 下背痛 460點 110年6月7日 下背痛 460點 110年6月17日 頭痛 460點 13 徐嘉含 109年7月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徐嘉含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咽喉炎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內由看診醫師交付藥品給我,看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熱中暑、急性咽喉炎是領取3 天份1-4種藥品,惟109年7月3日、9月5日、9月22日、10月20日、11月26日、110年2月25日、3月23日、4月19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20日、6月17日、6月18日、6月30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急性胃炎(109年9月5日)、過敏性鼻炎(110年5月18日)、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110年5月19日)、膿痂疹(110年5月20日、6月17日)、胃潰瘍(110年6月30日)等問題至診所就醫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徐嘉含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㈡第157頁至第159頁)。 ⒉徐嘉含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㈡第160頁至第172頁、第173頁至第183頁)。 109年9月5日 急性胃炎未伴有出血 376點 109年9月22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10月20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11月26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10年2月25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3月23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4月19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5月18日 過敏性鼻炎 466點 110年5月19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5月20日 膿痂疹 460點 110年6月17日 膿痂疹 460點 110年6月18日 頭痛 460點 110年6月30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4 劉賢浩 109年9月22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劉賢浩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咽喉炎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惟109年9月22日、10月6日、11月13日、12月7日、110年3月20日、4月15日、5月10日、6月4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胃潰瘍(109年11月16日)、疱疹樣皮膚炎(109年12月7日、110年3月20日)、膿痂疹(109年12月9日)、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110年4月9日、4月15日、5月10日、6月4日、6月7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劉賢浩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㈢第1頁至第3頁)。 ⒉劉賢浩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㈢第4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20頁)。 109年10月6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11月1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12月7日 疱疹樣皮膚炎 434點 110年3月20日 疱疹樣皮膚炎 480點 110年4月15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5月10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6月4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5 陳鉦錡 109年7月2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陳鉦錡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男性勃起障礙疾病至該診所就醫,醫師僅幫我施打我在長庚醫院自費購買的針劑,不曾領取口服藥品(109年7月6日、7月23日、8月20日、9月14日、10月7日、11月4日、11月27日、12月23日、110年1月13日、2月6日、3月2日、3月24日、4月16日、5月11日、6月11日),又109年7月2日、7月23日、8月17日、9月11日、10月6日、11月3日、11月26日、12月22日、110年1月11日、2月5日、3月1日、3月23日、4月14日、5月6日、6月11日是沒有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我並沒有因疾病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急性咽喉炎(109年7月2日、7月23日、8月17日、9月11日、10月6日、11月3日、11月26日、12月22日、110年1月11日、2月5日、3月1日、3月23日、4月14日、5月6日)、左側肩胛扭傷(110年6月15日) 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 ⒈陳鉦錡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㈢第23頁至第25頁)。 ⒉陳鉦錡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㈢第28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9頁)。 109年7月6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09年7月23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7月30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09年8月17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8月20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09年9月11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9月14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09年10月6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0月7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09年11月3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1月4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09年11月26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1月27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09年12月22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09年12月23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10年1月11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1月13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10年2月5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2月6日 男性勃起障礙 99點 110年3月1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3月2日 男性勃起障礙 105點 110年3月23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3月24日 男性勃起障礙 105點 110年4月14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4月16日 男性勃起障礙 105點 110年5月6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5月11日 男性勃起障礙 105點 110年6月11日 男性勃起障礙 460點 16 劉○民(000年00月生) 109年9月3日 疱疹樣皮膚炎 398點 劉○民之母親王淑樺、父親劉茂宏於健保署訪談時均證稱:109年9月2日曾帶劉○民至祐健診所看診忘取回劉○民之健保卡,至109年10月10日發現健保卡遺失,經檢視劉○民的健康存摺,發現健保卡遺失這段期間(自109年9月3日至10月12日止),祐健診所上傳10筆就醫紀錄及立康藥局上傳9月5日之領藥紀錄,我也不曾去過立康藥局也不知道立康藥局在哪裡,覺得祐健診所立康藥局申報多筆不實就醫及領藥費用,所以才向健保署反映。我確定109年9月3日、9月5日、9月8日、9月11日、9月14日、10月1日、10月5日、10月8日、10月10日、10月12日並未帶兒子劉○民至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另109年9月5日也未持處方箋及兒子健保卡至立康藥局領藥,惟祐健診所卻申報109年9月3日、9月5日、9月8日、9月11日、9月14日、10月1日、10月5日、10月8日、10月10日、10月12日之門診診察費、藥品及藥事服務費等費用及立康藥局申報109年9月5日藥品費及藥事服務費等費用,與兒子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 ⒈王淑樺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㈢第50頁至第52頁)。 ⒉劉茂宏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㈢第61頁至第63頁)。 ⒊劉○民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418號他卷㈢第53頁至第60頁)。 109年9月5日 左側眼急性結膜炎 302點 109年9月8日 急性支氣管炎 370點 109年9月11日 急性細支氣管炎 401點 109年9月14日 急性支氣管炎 401點 備註:沈文珠未申報劉○民109年10月份之費用。 17 陳銀菊 109年7月9日 頸椎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01點 陳銀菊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祐健診所就醫及領藥,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內由看診醫師交付高血壓藥品給我,30天份1種藥品,惟109年7月9日、8月5日、12月5日、110年1月9日、2月2日、3月8日、5月6日、6月4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頸椎韌帶扭傷(109年7月9日、8月5日)、胃潰瘍(109年12月5日、110年2月2日)、過敏性鼻炎(110年1月11日)、急性咽喉炎(110年3月8日)、膀胱炎(110年5月6日、6月4日)等問題至診所,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陳銀菊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㈢第64頁至第66頁)。 ⒉陳銀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㈢第69頁至第81頁、第82頁至第87頁)。 109年8月5日 頸椎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01點 109年12月5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50點 110年2月2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50點 110年2月3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116點 110年3月8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5月6日 急性膀胱炎未伴有血尿 460點 110年6月4日 急性膀胱炎未伴有血尿 460點 18 徐沛汝 110年1月9日 頭痛 414點 徐沛汝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頭痛及痛經症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內由看診醫師交付藥品給我,是 領3天份止痛藥品,惟110年1月9日、1月27日、2月5日、2月18日、3月1日、3月13日、6月4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頭痛(110年1月9日、6月4日)、過敏性鼻炎(110年1月11日)、痛經症(110年1月27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10年1月28日、2月5日、3月15日)、急性咽喉炎(110年2月18日、3月13日)、胃潰瘍(110年3月1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徐沛汝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㈢第88頁至第90頁)。 ⒉徐沛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㈢第92頁、第95頁至第99頁)。 110年1月27日 痛經症 414點 110年2月5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14點 110年2月18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3月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3月13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6月4日 頭痛 460點 19 張達林 109年7月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張達林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髖部開放性傷口、急性咽喉炎、皰疹樣皮膚炎等疾病祐健診所就醫及領藥,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內由看診醫師打破傷風針及交付藥品給我,看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髖部開放性傷口、皰疹樣皮膚炎、急性咽喉炎是領取3天份3-4種藥品,惟109年7月3日、9月8日、9月24日、10月3日、10月17日、110年1月27日、2月4日、2月18日、3月3日、3月9日、3月13日、4月1日、4月16日、5月4日、5月12日、6月29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胃潰瘍(109年10月19日、110年1月28日)、原發性高血壓(109年9月14日、110月2月19日、110年4月16日)、左側踝部韌帶扭傷(109年9月8日、9月24日、10月3日、10月17日、110年1月27日、2月4日)、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110年2月18日)、急性咽喉炎(110年3月3日、3月9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10年3月13日、5月4日、5月12日)、腰椎與骨盆部位扭傷及拉傷(110年4月1日、6月29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張達林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㈢第100頁至第102頁)。 ⒉張達林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㈢第105頁至第112頁、第113頁至第128頁)。 109年9月8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01點 109年9月24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01點 109年10月3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01點 109年10月17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01點 110年1月27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14點 110年2月4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14點 110年2月18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14點 110年3月3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3月9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3月1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4月1日 腰椎與骨盆部未明示部位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4月16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671點 110年5月4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5月12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6月29日 腰椎與骨盆部未明示部位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20 李華春 109年7月28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李華春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有急性咽喉炎、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等疾病,每次看診後都是領取3 天份藥品,惟109年7月28日、9月1日、11月11日、12月2日、12月22日、110年3月17日、3月23日、3月26日、4月27日、5月10日、6月1日、7月21日、8月2日、9月14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急性咽喉炎(110年4月27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09年11月11日)、胃潰瘍(109年7月28日、12月22日、110年3月17日)、混合型高血脂症(109年9月1日、11月2日、12月2日)、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110年3月26日、5月10日)、過敏性鼻炎(110年6月4日、7月21日、8月3日、9月14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3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3次我不清楚。 ⒈李華春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㈢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李華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㈢第132頁至第142頁、第145頁至第149頁)。 109年9月1日 混合型高血脂症 814點 109年11月2日 混合型高血脂症 334點 109年11月11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12月2日 混合型高血脂症 334點 109年12月22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50點 110年3月17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3月2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3月26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4月27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5月10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6月1日 下背痛 460點 110年7月21日 過敏性鼻炎 460點 110年8月2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9月14日 過敏性鼻炎 460點 21 藍志遠 109年8月18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藍志遠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有頭痛、急性咽喉炎、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等疾病,每次看診後都是領取3天份藥品,惟109年8月18日、8月22日、10月3日、11月7日、110年4月9日、5月7日、6月1日、6月23日、8月24日、9月14日、9月30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急性咽喉炎(109年8月18日、8月22日、10月3日、11月7日、110年9月14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10年4月9日、5月7日、8月24日、9月30日)、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109年8月24日)、胃潰瘍(109年11月9日)、疱疹樣皮膚炎(110年6月1日、6月23日、8月2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3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3次我不清楚。 ⒈藍志遠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㈢第150頁至第152頁)。 ⒉藍志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㈢第153頁至第164頁、第166頁至第170頁)。 109年8月22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0月3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1月7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10年4月9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5月7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6月1日 疱疹樣皮膚炎 480點 110年6月23日 疱疹樣皮膚炎 480點 110年8月24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9月14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9月30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22 鍾孟家 109年7月2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鍾孟家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有急性咽喉炎、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等疾病,惟109年7月2日、8月6日、9月7日、10月1日、110年1月22日、2月20日、3月2日、5月27日、6月3日、6月16日、7月2日、7月12日、8月25日、9月3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急性咽喉炎(109年10月1日、110年3月2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09年7月2日、8月6日、110年1月22日、6月3日、8月25日)、疱疹樣皮膚炎(109年9月7日)、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110年2月20日)、持續性半邊頭痛(110年4月8日、5月27日、6月7日、6月16日、7月3日)、胃潰瘍(110年6月21日、7月2 日、8月26日、9月3日)、膿病疹(110年4月10日、5月28 日、7月12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鍾孟家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㈣第1頁至第3頁)。 ⒉鍾孟家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㈣第4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3頁)。 109年8月6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9月7日 疱疹樣皮膚炎 422點 109年10月1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10年1月22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14點 110年2月20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31點 110年3月2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5月27日 持續性半邊頭痛 447點 110年6月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6月16日 持續性半邊頭痛 447點 110年7月2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7月12日 膿痂疹 460點 110年8月25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9月3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23 黃世偉 109年7月17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黃世偉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有急性咽喉炎、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頭痛等疾病,惟109年7月17日、7月24日、8月10日、9月2日、9月9日、9月15日、10月7日、10月23日、110年1月5日、1月15日、2月5日、2月17日、3月3日、3月11日、4月14日、5月11日、5月28日、6月7日、6月21日、7月22日、8月6日、8月17日、8月24日、9月3日、9月23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急性咽喉炎(109年7月17日、9月9日、10月7日、10月23日、110年1月5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09年7月24日、9月15日、110年1月5日、4月14日、5月11日、8月6日、9月3日)、胃潰瘍(109年8月10日、110年1月19日、2月17日、3月3日、6月21日、7月22日、8月7日、9月24日)、疱疹樣皮膚炎(110年8月17日、8月24日)、痛風(109年9月2日)、下背痛(110年5月28日)、過敏性鼻炎(110年6月8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黃世偉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㈣第24頁至第26頁)。 ⒉黃世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㈣第27頁至第48頁、第49頁至第59頁)。 109年7月24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8月10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109年9月2日 未明示部位特發性痛風 687點 109年9月9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9月15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10月7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0月23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10年1月5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14點 110年1月15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2月5日 過敏性鼻炎 414點 110年2月17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50點 110年3月3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3月11日 過敏性鼻炎 466點 110年4月14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5月11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5月28日 下背痛 460點 110年6月7日 過敏性鼻炎 466點 110年6月2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7月22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96點 110年8月6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8月17日 疱疹樣皮膚炎 480點 110年8月24日 疱疹樣皮膚炎 480點 110年9月3日 過敏性鼻炎 466點 110年9月2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24 鍾文福 109年9月28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鍾文福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有急性咽喉炎、下背痛、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等疾病,惟109年9月28日、10月5日、10月14日、11月13日、12月2日、110年1月1日、4月2日、5月6日、5月14日、7月1日、8月5日、9月23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急性咽喉炎(109年9月28日、10月5日、10月14日、11月13日、12月2日、110年1月1日、4月2日、5月6日)、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110年5月14日)、左側踝部韌帶扭傷(110年8月5日)、疱疹樣皮膚炎(110年9月24日)、高血壓(109年11月16日、110年5月7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09年9月23日)、過敏性鼻炎(110年1月2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鍾文福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㈣第60頁至第62頁)。 ⒉鍾文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㈣第63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8頁)。 109年10月5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0月14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1月13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109年12月2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1月1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4月2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5月6日 急性咽喉炎 460點 110年5月14日 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7月1日 慢性胃潰瘍未伴有出血或穿孔 496點 110年8月5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9月2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25 黃美琪 109年8月14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黃美琪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有左側眼瞼及眼周圍區域挫傷、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右側腕部扭傷之初期照護、頭痛、痛經症等疾病,惟109年8月14日、11月2日、11月28日、12月8日、12月26日、12月30日、110年1月12日、1月28日、2月15日、3月1日、3月13日、4月8日、4月17日、5月7日、5月15日、6月18日、6月26日、7月9日、7月23日、8月7日、8月20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胃潰瘍(109年8月14日、11月2日、12月31日、110年1月28日、2月16日、3月2日、8月9日)、疱疹樣皮膚炎(109年12月8日、110年8月20日)、高血壓(109年11月28日、12月26日、110年3月13日、4月12日、5月10日、6月28日、7月27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12日、2月15日、3月1日、4月8日)、頭痛(110年4月17日、5月7日、5月15日)、痛經(110年6月18日、6月26日)、急性胃潰瘍併出血(110年6月21日、7月10日)、過敏性鼻炎(110年7月9日)、左側踝部韌帶扭傷(110年7月23日、8月7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我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就醫及領藥,我不知道診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黃美琪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㈣第79頁至第81頁)。 ⒉黃美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及差勤資料各1份(418號他卷㈣第82頁至第97頁、第100頁至第110頁)。 109年11月2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109年11月28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596點 109年12月8日 疱疹樣皮膚炎 434點 109年12月26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524點 109年12月30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14點 110年1月12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14點 110年1月28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50點 110年2月15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14點 110年3月1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3月13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477點 110年4月8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60點 110年4月17日 頭痛 460點 110年5月7日 頭痛 460點 110年5月15日 頭痛 460點 110年6月18日 痛經症 460點 110年6月26日 痛經症 460點 110年7月9日 過敏性鼻炎 466點 110年7月23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8月7日 左側踝部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460點 110年8月20日 疱疹樣皮膚炎 480點 26 曾懿祺 108年3月7日 急性咽喉炎 401點 曾懿祺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急性咽喉炎、腸胃炎(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内由看診醫師交付藥品給我 ,有領取3天份3-4種藥品,惟108年3月7日、10月10日、12月25日、109年3月2日、5月12日、10月13日、12月1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急性咽喉炎(108年3月7日、10月10日)、胃潰瘍(108年12月25日、109年12月1日、5月14日)、過敏性鼻炎(109年3月2日、5月12日)、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09年10月13日)、右側拇指開放性傷口(109年5月16日、5月19日)、泛焦慮症(109年5月23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傷口換藥及領口服藥;109年5月23日也不曾持祐健診所開立之處方箋至竹北市之立康藥局領取任何藥品,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每次就醫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看診及領藥,我不知道該珍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曾懿祺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㈣第111頁至第113頁)。 ⒉曾懿祺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418號他卷㈣第114頁至第123頁)。 108年10月10日 急性咽喉炎 302點 108年12月25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37點 109年3月2日 過敏性鼻炎 401點 109年5月12日 過敏性鼻炎 401點 109年10月13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109年12月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50點 27 張善煌 108年1月5日 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401點 張善煌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固定3個月或半年會先打電話跟診所醫師陳述病情,我的健保卡再郵寄給診所,健保卡會留置診所一個禮拜,診所醫師會在將健保卡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郵寄給我,如果我親自去診所,醫師才會開管制藥品(安眠藥)處方箋,我一年親自去診所2-3次 ,都會親自帶健保卡就診。我確實因胃潰瘍、疱疹樣皮膚炎、高血壓、痛風、皮膚及皮下組織疾患等疾病郵寄健保卡至該診所開立慢性連續處方箋再跟健保卡一起郵寄回來,藥品是我拿處方箋及健保卡到我家(桃園)附近藥局領取,有領取30天份6種藥品(111年2月份領取的藥袋),惟108年1月5日、1月8日、1月12日、4月24日、109年8月4日、8月7日、9月4日、110年2月1日、2月2日、10月11日,是沒有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108年1月5日、4月29日)、疱疹樣皮膚炎(108年1月8日、1月12日)、胃潰瘍(108年4月24日、110年10月11日)、病毒性疣(108年12月5日、109年8 月4日、9月4日、11月4日、110年5月7日)、高血壓(109年 8月7日)、過敏性鼻炎(109年11月6日、110年2月1日、5 月5日)、急性咽喉炎(109年3月10日、8月6日、110年1月14日、2月2日)、急性膀胱炎(108年4月30日、8月2 日)、軟組織疾患(108年8 月3日、12月3日)、氣喘(108年12月6日、111年1月15日)、急性結膜炎(109年3月12日)、心搏過速(109年3 月13日、8月5日、11月5 日)、抽血(混合性高血脂症、慢性腎炎症候群)(110年5月8日、111年1月13日、110年10月14日)、右側中耳炎(110年10月16日、111年1月14日)、急性扁祧腺炎(111年1月12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108年8月3日及12月7日也不曾持祐健診所開立之處方箋至竹北市之立康藥局領取任何藥品,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每次就醫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看診及領藥,我不知道該珍所會同日同時刷2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2次我不清楚。 ⒈張善煌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㈣第124頁至第127頁)。 ⒉張善煌之藥袋影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各1份(418號他卷㈣第128頁至第133頁、第134頁至第157頁)。 108年1月8日 疱疹樣皮膚炎 390點 108年1月12日 疱疹樣皮膚炎 420點 108年4月24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407點 109年8月4日 病毒性疣 423點 109年8月7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505點 109年9月4日 病毒性疣 423點 110年2月1日 過敏性鼻炎 605點 110年2月2日 急性咽喉炎 414點 110年10月11日 慢性或未明示胃潰瘍併出血及穿孔 735點 28 何啟然 109年8月19日 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 653點 何啟然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確實因高血壓、病毒性疣及胃潰瘍等疾病至該診所就醫及領藥,由一位女醫師看診後,直接在診所內由看診醫師交付藥品給我,惟109年8月19日、8月21日是未刷健保卡就醫的日期,未因疾病親自拿健保卡到祐健診所看診領藥,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另外也不曾因高血壓(109年8月19日)、疱疹樣皮膚炎(109年8月21日)等疾病,並沒有親自到祐健診所看診及領藥;109年8月22日也不曾持祐健診所開立之處方箋至竹北市之立康藥局領取任何藥品,與我實際就醫及領藥情形不符。我很確定每次就醫都會帶健保卡到該診所看診及領藥,我不知道該診所會同日同時刷3筆我因疾病就醫,診所為何刷卡3次我不清楚。 ⒈何啟然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418號他卷㈣第158頁至第160頁)。 ⒉何啟然之藥袋影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各1份(418號他卷㈣第161頁、第162頁至第165頁)。 109年8月21日 疱疹樣皮膚炎 42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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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