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64號
SCDM,112,單聲沒,64,202312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心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 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 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心發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7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 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8日為警所 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0.47公克,保管字號:111 年度安字第19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97號 卷【下稱偵卷】第53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公司於 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 偵卷第56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111年度保字第842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7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 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31至3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以,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 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