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60號
SCDM,112,單聲沒,60,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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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凱(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 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 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 故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罪名所用之物,即屬「專科 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亦得單獨宣告沒收 。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87年 度偵字第618、1020、2273號被告湯智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諭知公訴不受 理之判決,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87年度保管字第288號)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製造安非他命未遂罪,經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618、1020、2273號提起公訴,嗣因被 告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 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87年度保管字第28 8號),係供其犯上開製造安非他命未遂罪所用之物,故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 沒收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石棉網 1片 2 硝酸 1瓶 3 硫酸 1瓶 4 苯甲醛 1瓶 5 醇 1瓶 6 丙酮 1瓶 7 鋅粉 1瓶 8 三酸(砷)素 1瓶 聲請書漏載此物 9 氯化鈣 1瓶 10 工業用酒精 1瓶 11 塑膠手套 1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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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