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17號
SCDM,112,單禁沒,217,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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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志



許展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通用貨幣新臺幣伍拾元硬幣貳枚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4814、12071號被告林哲志許展溢偽造貨幣案 件,業經新竹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參。茲扣案之偽造新臺幣50元硬幣2枚,係屬專科沒收 之物(聲請書誤載為違禁物),有中央造幣廠民國112年7月4 日台幣品字第1120001982號函附卷可稽,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哲志許展溢前因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 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14、1207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50元硬幣2枚,經送中央造 幣廠鑑定結果,為偽造之通用貨幣,有中央造幣廠112年7月 4日台幣品字第1120001982號函(見112年度偵字第4814號卷 第52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貨幣, 屬專科沒收之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宣告沒 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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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