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757號
SCDM,112,交易,757,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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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靜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靜怡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湖口 鄉中山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1段與中美路交 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駛至交岔路口,轉彎 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適告訴人柯姵妏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後方直行駛至,2車 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髖、大腿、小腿及踝之擦傷、 手指挫傷、膝挫傷、肘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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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