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楊錦珍
被 告 陳鈺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另 有明文,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此規定在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中應優先適用,亦即,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各款規定之訴訟不合法事由時,應以判決駁回之。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其被訴對原告犯罪部分,原告曾另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民 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753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及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則本件原告就同一法 律關係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