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69號
PCDV,112,除,569,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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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謝宜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附表: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69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李崴霆 110年11月25日 未載 1,000,000元 TH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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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