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43號
PCDV,112,重訴,743,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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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原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原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被 告 睿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 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 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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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