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佑嶸
被 上 訴人 謝玉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選字第5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財產
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500元,爰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