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尚璟和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方凱璟
被 告 吳桂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方璟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方凱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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