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59號
PCDV,112,訴,659,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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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59號
原 告 陳思蓉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
被 告 林穎孝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借款,而先位依消費借貸,備位依不 當得利關係起訴請求返還,是依原告起訴內容形式觀之,性 質上屬普通財產紛爭,應認非屬家事事件,是被告聲請由家 事法庭審理並無理由,本院就此事件有管轄權。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間因投資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雙方未約定清償期限及利息,原告分別於1 02年11月19日及103年1月13日分別匯款50萬元(下稱系爭款 項)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嗣被告多次藉詞推託清償系爭款項 ,經原告於111年8月20日催告,仍獲被告置之不理。爰先位 依民法第478條,備位依民法第179、181條規定,請求被告 返還100萬元。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 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否認原告起訴主張,雙方間並未成立任何形 式之借貸契約,且原告未就金錢之交付方式及交付方式經雙 方意思表示合致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主張無理由。且依證人 莊文標證述,無法證明原告所稱其與被告間「借款」之主張 ,被告亦未要求證人不得將證人與被告間有關投資乙事向原 告為任何表示,此即可反證系爭款項確為被告所有。又兩造 目前仍於婚姻關係中,被告婚前擁有獨立經濟能力,婚後因 原告自憑記帳士之專業,支配所有家庭開支及資金往來,且 原告於另案中自認「婚後相關財務管理均係由原告個人所負 責處理」,自無原告主張無法律上關係之不當得利,且婚姻



生活雖難為外人道,但絕非原告主張無法律上關係之不當得 利,原告主張顯無理由。縱認原告主張有理由,被告前於10 5年領有勞保退休金約139萬4,474元及其孳息,並全數交付 原告,被告就此筆退休金之本金及孳息對原告之消費借貸債 權主張抵銷。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於102年11月19日及103年1月13日分別匯款50萬元 至訴外人莊文標帳戶,此有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 款存摺內頁影本1份、匯款申請書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1 2年度訴字第659號「下稱訴字」卷一第13頁至第15頁、第 71頁、第73頁),又訴外人莊文標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 :「(問:「提示卷13、15頁,並提示原告當庭庭呈之匯 款單2份,並告以要旨,匯款單繕本交被告簽收」此2筆50 萬元是否就是你方才所述你與被告共同投資被告要給你的 金錢?)是這2筆沒有錯,但時間跟匯款人我沒有印象」 、「(問:「庭呈借款協議書影本,提示證人並告以要旨 ,繕本交被告簽收請確認你與被告的協議是否為此文件 ?)應該是這個沒錯」等語(見訴字卷一第63頁至第66頁 ),再佐以原告提出之借款協議上記載「本協議書林穎孝 先生投資新台幣壹佰萬元正」等語,亦有該借款協議1紙 在卷可考(見訴字卷一第77頁),堪認原告所匯上開2筆5 0萬元款項,確係被告為投資而交付訴外人莊文標,此部 分先堪信實。
(二)又原告主張先位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 ,惟查: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甚明。即民事訴 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 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此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 旨可參。次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 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 為,始得當之。蓋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 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可成立消費借貸 契約關係。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 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 均負舉證之責任,亦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 決意旨可參。查原告雖提出上開匯款紀錄,然如前所述, 僅足以證明上開款項係被告交付訴外人莊文標之投資款項



,惟此並無法證明原告與被告間係基於借貸意思合致而匯 出上開款項,又佐以原告所提與訴外人莊文標之對話紀錄 ,可見原告提及「公司配股的錢千萬要約在新圓鑫由大姐 做主,阿丙已陷入別人的陷阱中,100萬已不在了」等語 ,有對話紀錄1紙附卷可考(見訴字卷一第75頁),亦堪 認原告知悉匯款予訴外人莊文標之目的係為投資,則若單 純借貸予被告,又何須再向訴外人莊文標為上開表示,實 更難認原告與被告間係基於借貸意思合致而匯出上開款項 。況原告於起訴狀亦自承雙方未約定清償期限及利息,有 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訴字卷一第9頁),此亦顯與 借貸常情不符,更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有據。至原告雖提 出要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之對話紀錄為證(見訴字卷一第 17頁),然觀諸該對話紀錄,並未見被告有任何回覆,亦 無從認被告有承認雙方係基於借貸意思而交付系爭款項, 難認原告依消費借貸款關係請求有據。  
(三)復原告主張備位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惟 查: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致造 成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因該財產變動本於 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舉證困難所生之危險自應歸諸原 告,始得謂平。是以原告對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 負舉證責任,亦即原告必須證明其與被告間有給付之關係 存在,且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被告之受益為無法 律上之原因,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 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可參,而原告僅主張若認兩造未 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即備位依不當得利請求,然原告並未 舉證證明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亦難認此部分主張有理 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消費借貸關係,備位依民法第179 條、第181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 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至被告聲請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查被告之勞退休金提撥金 額,欲作為抵銷請求,惟如前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自無調查之必要。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 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 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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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