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陳麗嬌
被上訴人 陳焜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5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萬6,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萬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