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13號
PCDV,112,訴,513,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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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林紅芸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得安停車場

法定代理人 潘天龍
訴訟代理人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民國112
年6月13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125860007號函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
暫編地號266⑵部分(面積131.23平方公尺,下稱A部分)、112年
11月23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125870439號函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暫
編地號265⑴部分(面積456.91平方公尺,下稱B部分)予原告(
見本院卷第75、93、179、201頁)。又A、B部分分別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依序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3,900元、12萬1,000元,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
(見本院卷第31、109頁)。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請求返還之A、B部分土地價額為據,核定為5,579萬7,907元【計
算式:3,900×131.23+121,000×456.91=55,797,907】(至於訴之
聲明關於按月給付之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9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併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3,040元,扣除已繳之5,5
10元,尚應補繳49萬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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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