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7號
原 告 吳秀慧
林基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燃燈功德會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家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於宜蘭縣三星鄉,有司法院法 人登記資料可稽,且迄今並無向本院登記處申請變更其主事 務所遷移至本院轄區內,亦有本院法人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