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178號
PCDV,112,訴,3178,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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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8號
原 告 陳韋燐
被 告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88 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 第51-52頁),該裁定併同多元化繳費單業於民國112年11月 7日寄存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55頁),惟原告迄未補正, 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答 詢表2份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 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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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