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163號
PCDV,112,訴,3163,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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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被 告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慧明
被 告 王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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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