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050號
PCDV,112,訴,3050,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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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50號
原 告 陳致棋
被 告 張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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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