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26號
PCDV,112,訴,2626,202312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
參 加 人 簡奉貴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廖文彬文與被告蕭惠文間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
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2份,及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 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本訴訟及當事人。㈡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㈢參加 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聲請參 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77 條之19第4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依兩造人數提出繕本,亦無繳 納參加費用。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