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00號
PCDV,112,訴,2500,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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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0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 告 張建明尼恩眼鏡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 自借款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止為寬限期,在此期間依借款 金額按月於每月20日繳付利息,自110年10月20日起,以1個 月為1期,共分48期,按其於當期末月20日平均攤還本金, 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20日繳付利息,約定利率自借款日 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浮動計息( 目前利率1%),並自110年7月1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2.155%機動計收(目前利率 3%),且借款人如遲延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本金應自到 期日(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 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含 )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契 約)。又前開借款自112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催告 後被告仍未履約,被告尚積欠本金625,006元及相關利息、 違約金未為繳付。爰依系爭借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5,00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但我現在無法償還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於109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自 借款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止為寬限期,在此期間依借款金



額按月於每月20日繳付利息,自110年10月20日起,以1個月 為1期,共分48期,按其於當期末月20日平均攤還本金,並 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20日繳付利息,利率自借款日起至11 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浮動計息,並自11 0年7月1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計2.155%機動計收,本件週年利率應為3.75%,且被 告遲延清償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而成立系 爭借款契約。又被告自112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催 告後被告仍未履約,尚積欠本金625,006元及相關利息、違 約金未為繳付等節,有原告提出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 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 覽表查詢、機動定期儲金2年~未滿3年期存款利率、多幣別 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第17 至32頁、第33至36頁、第37至38頁、第39頁、第41頁、第55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前開事實,自堪信為 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 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原告借款而未依 約清償,則依兩造間系爭借款契約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 款之約定,被告就尚未清償之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且依系 爭借款契約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5條第5項、第7條之 約定,被告亦負有償還利息、違約金之義務,是被告應給付 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明。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625,0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週 年 利 率 利息 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 1,000,000元 62,506元 3.75% 自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收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收 56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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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