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劉家妤
劉家彤
劉姿岑
劉坤龍
訴訟代理人 林子雅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