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曉菁
送達代收址 桃園市○○區○○路000 號0樓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欣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8,653元,應徵
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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