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69號
PCDV,112,訴,1769,2023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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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9號
上 訴 人 楊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淑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參
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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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