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94號
PCDV,112,訴,1494,2023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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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4號
原 告 林仟佩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張育華
張育慈
訴訟代理人 張明成
被 告 李昱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71號民事 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71號原告林仟佩與被 告張育華張育慈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該案原告 林仟佩與被告張育華張育慈及參加人李昱萱於112年11月2 4日成立調解,則前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71 號民事事件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件被告李昱萱所陳報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71號112年11月24日調解 筆錄影本可稽。復參照前揭調解筆錄所載之條件第二項約定 :「原告(即本件原告林仟佩)願於收受前開款項後撤回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4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被告為本件被告及參加人),被告及參加人於原 告具狀撤回時,均同意撤回之。」等語,亦有撤銷原停止訴 訟程序裁定之必要,俾當事人得續行訴訟或撤回起訴。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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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