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新基
呂正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三其
傅珍枝即永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陳新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上訴人呂正信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
額為0000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2496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