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駿豪
陳永德
梁桂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11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 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