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78號
PCDV,112,補,2378,202312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8號
聲 請 人 王汝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
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1/1頁


參考資料
上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