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3號
原 告 魏立佳
被 告 許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