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9號
原 告 林佳蓁
鍾朝賢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徐圓智(即徐波土繼承人)
徐翰濤(即徐波土繼承人)
徐嘉穗(即徐波土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萬5,000元(1,545,000+
1,500,000=3,04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19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