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28號
PCDV,112,補,2328,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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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葉鎰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仲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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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