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張宏榖即匯築室內裝修工程企業社即匯築工程企業
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壬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
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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