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13號
PCDV,112,補,231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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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3號
原 告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25,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507號支付命令案
件),尚應補繳裁判費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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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