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44號
PCDV,112,補,2244,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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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楊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桂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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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