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04號
PCDV,112,補,2204,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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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4號
原 告 林伯聰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45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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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